《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44/765-2019)
4 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在用鍋爐自 2019 年7月 1日起執行表1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表2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在用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m3
4.2 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新建鍋爐執行表 2 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 新建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
單位:mg/m3
4.3自2021年1月1日起,未實行清潔能源改造的35t/h及以上燃煤鍋爐執行表3規定的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需要提前執行。
其它鍋爐可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在國土開發密度較高、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或大氣環境容量較小、生態環境脆弱,容易發生嚴重大氣環境污染問題而需要嚴格控制大氣 污染物排放的地區,執行表3規定的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 值的鍋爐燃料及蒸噸類型、地域范圍及時間,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
表3 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
單位:mg/m3
4.4 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4.1 燃料和灰渣的貯運
a) 儲煤場應采用半封閉或全封閉型式。粉煤灰應采用密閉的灰倉儲存,卸灰管道岀口應有防塵措施,爐渣應采用渣庫儲存,并采用擋塵卷簾、圍擋等型式的防塵措施。
b) 儲煤場卸煤過程應采取噴淋等抑塵措施。煤炭輸運過程中使用皮帶機輸送的應在輸煤棧橋等封閉環境中進行,并對落煤點采用噴淋或密閉等防塵措施。煤倉進料口應設置集氣罩。粉煤灰運輸應使用專用罐車。
4.4.2 物料的篩分和破碎
a) 由于工藝要求設置煤炭篩分、破碎工藝的,篩分和破碎應在封閉廠房中進行。篩分過程應設置集氣罩,并配置除塵設施。破碎過程應對破碎機進、岀料口進行密閉處理,或設 置集氣罩,并配置除塵設施。
b) 石灰石制粉應在封閉廠房中進行。石灰石粉應使用罐車運輸、密閉儲存。
4.4.3 廠區環境廠區裸露地面應采用綠化等抑塵措施,道路應進行硬化并定期清掃、灑水,物料進岀口設置車輛沖洗設施。
4.4.4 生產工藝設備、廢氣收集系統以及污染治理設施應同步運行。廢氣收集系統或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時,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
4.4.5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藝要求不能滿足本標準規定的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經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4.5 每個新建燃煤、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房只能設一根煙囪,煙囪高度應根據鍋爐房裝 機總容量,按表4規定執行,燃油、燃氣鍋爐煙囪不低于8m,鍋爐煙囪的具體高度按批復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確定。新建鍋爐房的煙囪周圍半徑200m距離內有建筑物時,其煙囪應 高岀最高建筑物3m以上。
表4 燃煤、燃生物質成型燃料鍋爐房煙囪最低允許高度
4.6 不同時段建設的鍋爐,若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應執行各個時段限值中最嚴格的排放限值。
5 大氣污染物監測要求
5.1 污染物采樣與監測要求
5.1.1 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和《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等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
5.1.2 鍋爐使用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
5.1.3 對鍋爐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 GB 5468、 GB/T 16157 或 HJ/T 397 規定執行。
5.1.4 10t/h及以上蒸汽鍋爐和7MW及以上熱水鍋爐應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中心聯網,并保證設備正常運行,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自動監控設備采用日均值作為判定是否達標的依據。
5.1.5對大氣污染物的監測,應按照HJ/T 373的要求進行監測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
5.1.6 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采用表5所列的方法標準。
表 5 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
5.2 大氣污染物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折算方法 實測的鍋爐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濃度,應執行GB 5468或GB/T 16157規定,按公式(1)折算為基準氧含量排放濃度。各類燃燒設備的基 準氧含量按表6的規定執行。
表 6 基準氧含量
6 實施與監督
6.1 本標準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6.2 鍋爐使用單位應遵守本標準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對鍋爐使用單位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現場即時采樣 或監測的結果,作為判斷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
——以上資料來源廣東省生態環境廳